行政案件法院判决后还能否进行调解?
我有个行政案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了。但现在我和对方都觉得判决结果有些地方不太合理,想通过调解来解决后续问题。我就想问问,行政案件在法院判决之后还能不能再进行调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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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法院判决之后通常是不能再进行调解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对行政争议进行协调解决的一种方式。它有助于化解行政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里明确指出了行政诉讼中可以调解的范围和条件,且强调了调解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 法院作出判决意味着整个审判程序已经结束,判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既判力是指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该判决。执行力则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旦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已经确定下来。如果此时再进行调解,就会破坏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不过,虽然判决后不能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调解,但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和解不具有司法强制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不能依据和解协议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例如,可以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重新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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