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否适用调解?
我跟行政机关有个纠纷,准备去法院打行政诉讼官司。听说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是这样吗?我就想知道在行政诉讼里能不能通过调解解决问题,还是只能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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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不适用调解的。这是因为行政诉讼主要是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不能随意进行妥协和让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这里所说的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给予的赔偿;行政补偿则是因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而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有选择行为方式、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对于可以调解的案件,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行政赔偿、补偿以及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其他相关利益,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对于其他大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还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不适用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都不适用调解,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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