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调解如何解释?


行政诉讼法中的调解,指的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在过去,传统观念认为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法定的,其不能随意处分权力,所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实践的深入,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对于行政赔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赔偿而引发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协商空间,所以可以进行调解。例如,某行政机关违法拆除了公民的房屋,公民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双方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就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进行协商调解。 行政补偿案件则是指因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行政机关给予补偿的案件。像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的情况。在补偿的标准、数额等方面,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也能够通过调解达成一致。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种类、幅度等权力的案件。比如,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具体的处罚金额。在这类案件中,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也就有了调解的基础。 调解需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自愿原则要求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调解。合法原则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行政诉讼法中的调解制度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更加灵活、高效的方式,有助于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