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调解方式与作用是什么?


诉讼中的调解,又被叫做“诉中调解”。按照诉讼进程,调解分为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诉前调解主要是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诉中调解则有司法机关介入。 调解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双方调解。法院把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面对面调解,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先由原告或者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和理由,接着另一方提出协商意见,经过不断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就成功了。这种方式适合大部分民事案件,要是当事人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或者彼此之间有感情基础,效果会更好。 二是单方调解。法院分别和当事人沟通做工作,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对双方调解的补充。法官通过谈话、电话等方式分别询问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反馈对方意见,并提出自己看法,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它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在不同地方,或者彼此有对立情绪的案件。 三是三方调解。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展。法院召集双方调解时,邀请和当事人有关系或特定身份的人员参与,协助做当事人的工作。适用于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或者需要开导、施加一定社会压力才能调成的案件。 调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 从解决纠纷效率上看,相较于漫长的诉讼程序,调解程序通常更快捷、简便,可以大大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特别是对于一些较小金额的纠纷,调解往往能更快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从保护权益角度讲,在调解过程中,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调解不公开进行,双方可以选择不公开自己的身份信息,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利益,这对于一些不愿意公开身份信息的当事人来说很重要。 从社会层面来说,调解旨在帮助双方化解矛盾,实现互谅互让,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调解过程也有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有利于预防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说明调解要基于当事人自愿,且要合法进行。 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调解。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等特殊程序的案件外,涉及确认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案件也不能适用法院调解。 相关概念: 诉前调解:在正式诉讼程序启动前,双方依靠自身协商解决纠纷的调解方式。 诉中调解: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有司法机关介入的调解方式。 三方调解: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