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否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行事?


行政机关当然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行事。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行政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就决定了行政机关需要遵守它。从定义上来说,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自然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有一系列的义务。比如,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有义务按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这体现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要求其按照法定程序参与诉讼。 再者,行政机关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合法审查。人民法院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适用以及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如果行政机关不按照行政诉讼法行事,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例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最后,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还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等。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行事,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