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满后债权人还能申报债权吗
在涉及一些经济纠纷的场景里,看到有债权申报的公告期,但是因为某些原因错过了这个公告期,心里很着急,就想知道在公告期满之后,自己作为债权人还能不能去申报债权,要是能申报的话,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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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满后债权人依然可以申报债权。 首先来说,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那么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是可以补充申报的。不过要注意,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会再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就明确规定了这一点。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有序性。如果随意对已经完成的分配进行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会让破产程序变得混乱。 同时,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是由补充申报人来承担的。这是因为补充申报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所以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另外,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也提醒债权人要重视债权申报的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相关概念: 债权申报: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债权。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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