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应该是多长时间?
我是一名债权人,现在涉及到债权申报的事情,不太清楚具体的申报期限。我想知道这个期限是怎么确定的,不同情况下有没有不同的规定,要是错过了申报期限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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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在不同情形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在公司清算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同时,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会对债权进行登记。并且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而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若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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