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是否可以撤销?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现在已经立案了。但我觉得事情可能有些误会,想了解下刑事立案之后还能不能撤销,撤销的话有什么条件和程序,会不会很复杂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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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后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撤销的。首先,我们要明白刑事立案的含义。刑事立案就是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这里的“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就包括上述《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例如,一开始认为是犯罪行为,但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照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撤销案件。 而对于自诉案件,也就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也意味着自诉案件在一定阶段是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和解等方式撤销的。比如,一些轻微的侮辱、诽谤案件,如果双方达成和解,自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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