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吗?
我家里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听说警方可能要延长拘留时间到三十日。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就想问问在法律上,刑事拘留到底能不能延长到三十日啊?这有没有什么条件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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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关于刑事拘留能否延长至三十日,这是有法律依据和条件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这里提到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也就是说,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时,公安机关才可以将刑事拘留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如果不属于这些情形,一般是不能延长到三十日的。所以,在判断能否将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日时,关键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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