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能做抵押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一般来说,当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不能再进行抵押担保。 抵押通常是在借贷行为发生时,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它是在债务还未到期,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同时所做的约定安排。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这是在债务到期后才出现的情况。所以,从时间节点和法律逻辑上来说,在债务人已经无力偿还债务这个阶段,是不能再进行抵押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这也进一步说明,抵押行为应该是在债务到期前就已经设立好的,当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按照相应方式实现债权。 举个例子,比如甲向乙借钱,在借钱的时候双方就约定好,甲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如果到期甲还不上钱,乙就可以按照约定处理这辆汽车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是等甲到期还不上钱了,才说要用汽车抵押。 总之,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不能做抵押担保。债权人在面对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时,应按照之前已有的合法担保方式和法律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相关概念: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在抵押关系中享有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等法定情形下,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