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吗?
我现在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签了合同,原本到了履行债务的时候,但债权人一直不露面,联系也联系不上,我很苦恼这笔债务该怎么处理。我就想知道在这种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我能不能把要给债权人的东西进行提存啊?想了解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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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情形下,债务人是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 提存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债务人没办法直接把东西交给债权人,就把这个东西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再按规定程序交给债权人。从提存那天开始,就当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首先,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就是说债权人有能力也有义务接收债务人给的东西,但就是没有理由地不接收。不过得是债务人实实在在提出给东西了(特殊情况能用语言提出也算),如果没提出,那就不算能提存的理由。比如合同约好时间送货,货送到了,债权人却无故拒收,这就符合条件。 其次,债权人下落不明。也就是债权人离开自己住的地方,不知道去哪了。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没办法把东西给债权人,为了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就可以提存。像您遇到的债权人一直不露面、联系不上,就属于这种情况,是可以提存的。 然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这种时候,因为没办法确定该把东西交给谁,债务人也能提存。 最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要告知提存的标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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