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吗
在做生意的过程中,我作为债务人,原本要给债权人交付一批货物,但债权人突然说不要了,又没给出合理理由,我现在这批货物该咋办,能不能提存啊,想了解下关于债务人提存标的物这方面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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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 提存呢,简单来说,就是当因为债权人的某些原因,导致债务人没办法正常把要给债权人的东西交出去时,债务人就可以把这个东西交给专门的提存部门,以此来当作自己完成了债务履行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比如说,债务人按照约定准备好了货物并且通知债权人来接收,可债权人毫无道理地就是不接收。这里要注意,得是债务人实实在在提出履行了,不管是实际把东西拿出来要给对方,还是明确用语言表示要履行才行,如果债务人都没实际提出给付,那就不算债权人拒绝受领。二是债权人下落不明,也就是根本找不到债权人这个人了,包括不知道谁是债权人、债权人去哪儿了,而且连债权人的代理人或者帮忙管财产的人都联系不上。但要是债权人虽然找不到了,不过指定了代理人,或者被宣告失踪后法院给指定了财产管理人,那就不能构成提存的理由。三是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就是债权人去世了,但是继承他财产的人或者负责管理遗产的人还没确定,又或者债权人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负责照顾他、帮他做决定的监护人没确定。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当债务人把标的物或者拍卖、变卖标的物得到的价款交给提存部门时,提存就成立了,一旦提存成立,就相当于债务人在提存的这个范围内已经把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消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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