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下落不明无法按期受领货物时,出卖人是否可以提存?
在做生意过程中,我作为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好了交货时间。但现在到了交货时间,却怎么都联系不上买受人,打听后发现他下落不明了。我担心货物一直放在我这儿有问题,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把货物提存来解决这个难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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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受人下落不明无法按期受领货物时,出卖人是可以提存的。 提存呢,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这里的出卖人就是债务人)履行债务遇到困难,没办法把东西交给债权人(也就是买受人)的时候,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把要交付的东西交给专门的提存机关保存起来。这样,债务人就算完成了自己的债务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买受人下落不明,就符合其中“债权人下落不明”这一情况,所以出卖人可以依法提存货物。 不过,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后,也有一些后续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这意味着从提存那一刻起,货物有什么意外情况,责任就不在出卖人啦,相关的收益和费用也都由买受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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