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和名誉权有什么区别?


姓名权和名誉权都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是概念方面。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简单来说,每个人都有权利给自己取名字,使用自己的名字,也可以按照规定更改名字。比如小明可以决定自己叫这个名字,在各种场合使用它,也能去相关部门申请更改名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而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就是说,别人不能通过虚假事实、恶意诋毁等方式损害你的名声。例如,有人编造说小李是小偷,导致周围人对小李产生不好的看法,这就可能侵害了小李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其次是权利内容不同。姓名权主要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和变更权。命名权就是给自己取名字的权利,比如新生儿出生后,父母可以为其取名;使用权就是在各种活动中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像在签署合同、办理证件时使用自己的名字;变更权就是按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誉权的内容则侧重于维护自己的良好名誉。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在社会上有一个好的名声,名誉权就是保障这种名声不被他人非法损害。如果他人的行为导致自己的名誉受损,比如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诋毁他人,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就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害。 再者是侵害方式有别。侵害姓名权的方式主要有干涉、盗用、假冒。干涉是指他人干涉公民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比如父母强迫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实施某种行为,比如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假冒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并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比如冒充明星参加商业活动。 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是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比如当众辱骂他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比如编造他人出轨的虚假消息并四处传播。 最后,在法律救济方面也存在差异。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同样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失;造成精神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