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包含什么内容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知识,对姓名权这块特别感兴趣。想具体了解下姓名权到底都涵盖哪些方面的内容呀?是仅仅局限于自己使用名字,还是在名字的更改、授权他人使用等方面也有相关权利规定呢?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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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自然人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 首先是姓名决定权。这意味着个人有选择和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不过,在选择姓氏和名时,要遵守《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比如,自然人通常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者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等合理理由,也是被允许的,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还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其次是姓名使用权。即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在民事活动中,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而且,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权利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行为,不然就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例如,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签署相关文件时,权利人就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 再者是姓名变更权。权利人享有依法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同样要遵守姓名命名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这种变更是被允许的,只是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生效,但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且登记姓名的变更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另外,自然人还享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并且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姓名。《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比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活动,就属于侵权行为。 总之,姓名权涵盖了决定、使用、变更等多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共同保障了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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