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一般被告能知道吗?为什么?
我有个官司,法院对被告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我有点担心被告能不能知道这个事儿。毕竟公告送达感觉有点不直接,我想知道一般情况下被告到底能不能知道,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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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 从理论上来说,公告送达后被告不一定能知道。因为公告送达是法院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联系到被告时采取的办法,比如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或者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被告如果下落不明,根本无法得知公告的发布;即使被告没有下落不明,但由于现在信息传播渠道众多,被告可能没有关注到相关公告平台,也存在不知道公告内容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意味着,法律上不管被告实际上是否知道公告内容,只要经过了规定的公告期限,就视为已经送达给被告。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送达,就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在被告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诉讼活动也能继续开展,维护司法程序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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