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中,被告能否拒绝辩护人?
在审判中,被告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从法律概念来讲,辩护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目的是保障被告人能够充分地进行自我辩护或者通过辩护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人如果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违背了自己的意愿,或者认为辩护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等,都可以选择拒绝辩护人。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等。具体来说,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 如果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若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例如被告人只委托有一名辩护人,或者同时拒绝两名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宣布休庭,择日开庭;若仍有辩护人(例如被告人委托有两名辩护人,只拒绝其中一名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 对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不过,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 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 依照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应当是“宣布休庭”,而非“宣布延期审理”,且准备辩护的时间应当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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