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过程中能否进行留置?
在我国公安侦查过程中一般不使用“留置”措施,“留置”主要是监察机关采取的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一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而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一套与自身职责相适应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所以,公安侦查主要依靠拘留、逮捕等措施,而非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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