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离婚后,还可以去民政局离婚吗?
我之前去法院起诉离婚了,但是现在又觉得走民政局离婚的程序可能更方便些。我不太清楚在已经走了法院起诉离婚流程的情况下,还能不能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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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法院起诉离婚和民政局协议离婚这两个概念。法院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审理和判决的一种离婚方式。而民政局协议离婚则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如果案件还未审结,夫妻双方又达成了一致离婚的意见,是可以选择撤诉后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自愿离婚的共识,符合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条件。但如果法院已经对离婚案件作出了判决,不管是判决离婚还是不准离婚,只要判决已经生效,就不能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了。如果是判决离婚,该判决就具有法律效力,等同于离婚证,婚姻关系已经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此时不符合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因为民政局办理离婚要求双方是自愿离婚且达成一致协议。所以,是否能在法院起诉离婚后去民政局离婚,要根据法院的审理进度和判决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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