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恐吓罪有哪些取证方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威胁恐吓罪”这一独立罪名。一般来说,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威胁恐吓相关证据的取证方式,有以下几种: 书证方式: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收到的有恐吓内容的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这些书面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直接证明存在威胁恐吓的行为。 物证方式: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威胁恐吓过程中使用的工具等物品,如果这些物品与威胁恐吓行为存在关联,就能够成为有力的物证。 视听资料方式:这是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随着科技发展,这种证据形式很常见也很实用。例如,用手机录制的对方威胁恐吓的话语、行为等,或者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等。 证人证言方式: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如果当时有其他人在场,目睹了威胁恐吓的过程,那么这些人的证言就可以作为证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说明对于较轻程度的威胁恐吓行为,也有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所以,在遇到威胁恐吓时,要及时采取合适的方式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