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年假折算规定是怎样的?


在了解劳动法年假折算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年假的基本概念。年假,也就是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在年休假期间,劳动者可以正常休息,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当涉及到年假折算时,通常有两种常见情况。一种是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例如,小李在2025年6月1日入职新单位,他累计工作已满3年,全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2025年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为214天,则他在新单位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214÷365)×5 ≈ 2.93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所以小李在新单位2025年可享受2天年休假。 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比如,小张累计工作已满12年,全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他在2025年9月30日离职,当年已休年休假4天。2025年已过日历天数为273天,则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73÷365)×10 - 4 ≈ 3.44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报酬,所以单位应支付小张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