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休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补偿?
我最近要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了,可还有一些年假没休完。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怎么给我补偿呀?是按什么标准来计算补偿金额的呢?心里挺没底的,希望能弄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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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年假未休完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用人单位是需要给予相应补偿的。 首先,要确定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计算方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这里算出的天数如果不足1整天,那这部分是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而且,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接着,说一下补偿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面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过,如果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按本人月工资(剔除加班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 例如,小张全年应休年假5天,当年在单位已过日历天数为200天,当年已安排年假2天,那应休未休年假天数为(200÷365)×5 - 2 ≈ 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报酬;若算出是2天,小张月工资5000元,日工资就是5000÷21.75≈230元,那未休年假补偿就是230×2×300% = 1380元。 相关概念: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就是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职工休完应休年假,而要额外支付给职工的一笔钱,包含正常工作工资以及额外补偿。 日工资:是将职工月工资(剔除加班工资)除以21.75天得出的每天工资数额,用于计算未休年假补偿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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