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年假未休是否有补偿?


公司辞退员工且员工年假未休的情况,员工是有补偿的。具体解释和法律依据如下: 首先,对于年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表明员工依法享有年假的权利。 其次,当出现辞退员工且年假未休的情况时,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企业需要核算出该员工在本年度内应享有的但却未能享受的年假天数,并根据其日薪收入的300%作为基准,给予相应的薪酬补偿。 另外,关于员工年假天数的计算,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同时,当员工面临裁员时,他们还可以依据自己在企业中的服务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获取相应的经济赔偿。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