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未休年假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离职时未休年假的补偿标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确定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例如,某职工在单位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当年应享受年休假5天,在当年6月30日离职,那么他当年已过日历天数为181天(假设当年非闰年),已安排年休假0天,按照公式计算(181÷365)×5≈2.48天,由于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所以他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 其次,关于补偿的计算标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除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用人单位还应额外支付200%的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例如,职工月工资为6000元,日工资收入约为6000÷21.75≈275.86元,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275.86×2×200% = 1103.44元(此处仅计算额外支付的200%部分)。 另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若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