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年假没有休完该如何获得赔偿?


当遇到被公司辞退但年假没休完的情况,劳动者是有权获得相应赔偿的。 首先,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接着说一下具体的折算方法,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个例子,如果您在公司工作到8月31日被辞退,全年应休年假5天,当年已经休了2天年假。那么,已过日历天数是243天(1月到8月天数相加),按照公式计算:(243÷365)×5 - 2 ≈ 1.33天,由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报酬,所以应按1天来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然后,关于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实际上公司要额外加付200%的工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相关概念: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休年假,而需要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部分,用来补偿劳动者未享受年假的权益。 月计薪天数:21.75天,是为了计算日工资而设定的一个标准天数,用月工资除以这个天数就能得出日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