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年假是怎么规定的?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听说有年假,但不太清楚劳动法对于年假是怎么规定的。我想知道自己能休多少天年假,休年假有什么条件,以及如果公司不让休年假该怎么办,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详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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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也就是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益,它能让劳动者在工作之余有时间休息和放松。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意味着,只要你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就具备了享受年假的基本条件。 关于年假的天数,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的时间。 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不能正常享受年假时,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假的具体实施也做了更详细的规定。比如,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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