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的人能够减刑和假释吗


贩卖毒品的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减刑和假释的。 首先来说减刑。减刑就是对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或者有立功行为的犯罪分子,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比如在监狱里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学习,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这就是有悔改表现;而立功表现有很多种,像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查证属实等。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不过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有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接着看假释。假释就是让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提前出狱。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要是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但是要注意,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而且在决定是否假释时,要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对于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只要他们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有机会获得减刑或假释。不过由于毒品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在实践中对这类犯罪分子的减刑和假释审查往往会更加严格和谨慎。 相关概念: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