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时能否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

我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法院判决公司偿还我的债务,但执行时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措施来追回我的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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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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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该条明确指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通常由公司自身的财产来偿还,法定代表人个人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责任。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措施。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股东,且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么可以要求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如果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还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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