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家庭成员可以停止提供证言证词吗?
我家里有人涉及刑事案件,之前配合调查提供了证言证词。但后来家里人觉得提供这些可能会对家庭造成不好的影响,就不想继续提供了,不知道在法律上允不允许停止提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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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关于家庭成员是否可以停止提供证言证词,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意味着,理论上只要是知晓案件情况且具备作证能力的人,都应当配合司法机关提供证言。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家庭成员之前已经提供了部分证言证词,之后想要停止提供,这可能会面临一些复杂的情况。如果司法机关认为该家庭成员掌握的剩余证言对于案件的侦破、审理有重要作用,那么司法机关有权要求其继续配合。如果该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作证,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不过,这也只是针对出庭作证这一环节,对于继续提供书面证言等情况,并没有明确豁免。 但如果家庭成员有正当理由,比如出现了严重影响其作证能力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变化等,那么可以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司法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如果司法机关认可这些正当理由,那么该家庭成员可以停止提供证言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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