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债权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破产吗?


为债权提供担保后是有可能申请破产的,但需要区分不同的担保情形来分析。 首先,对于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性赔偿义务。通俗来讲,就是在主债务人没办法还钱的时候,保证人才需要帮忙还钱。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等确定了主债务人到底有没有能力还钱、能还多少,才能明确保证人要承担的补充责任具体是多少。因为一开始债权的具体金额不确定,所以这时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清算,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只有当债权人把所有能向主债务人追偿的办法都用尽了,还是有部分债权没得到清偿,这时候债权人才有权向保证人提出破产申请。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能直接找保证人还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提出破产申请。 另外,关于担保债权申报破产债权,只要满足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是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这些条件,就可以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方式。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