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能申报债权吗?

我之前给别人做了债务担保,现在听说这个保证人好像要破产了。我很担心我的债权怎么办,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去申报债权啊?要是能申报,具体该怎么做呢?有没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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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通常是可以申报债权的。保证债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或然债权,也就是在一般保证中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或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导致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具有不确定性。不过,这并不影响债权人在保证人破产时申报债权。 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形及对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当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此时,该债权就和一般债权没什么区别了,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比如,您之前和保证人、主债务人之间的纠纷经过法院判决,确定了保证人的责任,那么在保证人破产时,您就可以依据生效判决去申报债权。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该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若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之中。这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话,人民法院会将该债权确定为临时破产债权,等相关诉讼结束后再正式确定为破产债权,然后参加分配。 要是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形成诉讼 。债权人同样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清算组)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如果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也应当说明。 另外,主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债权人同样可以进行债权申报。 如果管理人经审核未确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债权人也有救济途径。《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债权人可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若异议结果仍未被确认,那么就可以向破产申请受理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相关概念: 或然债权:是指债权的发生与否、债权数额的多少等在目前尚不确定的债权。在保证关系中,在主债务未到期或主债务人未出现违约等情况时,保证人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就是不确定的,此时保证债权就属于或然债权。 临时破产债权:是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先确定的一种临时性债权,等相关情况确定后再正式确定为破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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