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是如何表述的?

我想了解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我身边好像有人存在类似挪用资金的情况,但不太确定是不是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具体情形能认定为该罪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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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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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该罪在实际行为表现上的特征,它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重要依据。简单来说,客观方面就是看行为人具体做了什么。 首先,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权力和方便条件。比如,会计利用自己掌管单位财务账目的便利,出纳利用自己保管现金的便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这里的非法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像赌博、走私等。只要挪用公款用于这些非法活动,不论挪用数额多少、时间长短,原则上都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种情形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就是以赚钱为目的的活动,比如炒股、做生意等。这里要求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以五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第三种情形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种情况是指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等非非法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同样,数额较大也是以五万元为起点。如果在三个月内归还了,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综上所述,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要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用途、数额以及时间等方面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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