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债权申报是否可以进行一般授权?

在企业破产相关事务中,很多债权人因自身时间、精力或专业知识有限,想委托他人帮忙申报债权,但不清楚能否进行一般授权。比如一些债权人在外地,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申报手续。想了解破产债权申报进行一般授权的具体规定、操作流程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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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是可以进行一般授权的。 一般授权是指委托人授权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在破产债权申报的情境下,就是授权他人代表自己行使申报破产债权等合法权益。委托人在授权时需要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也就是授权委托书。 在这种授权关系中,委托人通常不能随意反悔委托事项。如果被委托人做出了违背国家法律的行为,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而在委托人的委托书所明确的合法权益范围内,被委托人行使职责所产生的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与破产债权申报相关的民事诉讼时,就需要有原告签字且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破产债权申报的规范性和有序性,也为一般授权下的申报行为提供了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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