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费是否可以约定由谁承担?
我和别人有个合同纠纷,涉及到可能打官司的情况。我想提前了解下,在合同里能不能约定案件受理费由哪一方来承担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允不允 许这样做,所以来问问。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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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受理费通常指的是案件受理费,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那么,受理费是否可以约定由谁承担呢?答案是可以的。
首先,从合同自由原则来讲,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式。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案件受理费由某一方承担,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是被法律所认可的。
不过,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受理费的承担,但最终是否能按照约定执行,还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该约定是否合理、合法。如果约定明显不合理,比如约定使得一方承担过重的费用而显失公平,或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可能会对该约定进行调整。
此外,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式,那么一般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来处理。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 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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