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戒人员因特殊原因能够进行社会戒毒吗
我有个亲戚被判定强制戒毒了,但是最近家里出了些状况,他的情况也比较特殊,我就想问问要是有特殊原因的话,能不能改成社会戒毒呢,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的规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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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戒人员因特殊原因是可以进行社会戒毒的。 首先要明白,强制戒毒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将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在特定场所进行戒毒治疗,具有强制性;而社会戒毒也就是社区戒毒,是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监督协助下,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进行戒毒。 根据《戒毒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以及因严重残疾、疾病、年老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未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另外,《戒毒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患严重疾病危及生命的,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具备医疗条件、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将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变更意见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若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转送至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社区戒毒。 总之,如果强戒人员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就可以依法申请进行社会戒毒。 相关概念: 强制戒毒: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监督协助下,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进行戒毒,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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