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诈骗后还了钱可以撤销案件吗
我之前因为一些糊涂事实施了诈骗,后来对方报了案,现在案子已经立案了。我心里特别愧疚,也知道错了,就把骗的钱都还给对方了。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下这个诈骗案子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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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诈骗”和“撤销案件”这两个法律概念。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让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撤销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将已立案的案件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诈骗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归还了诈骗所得的财物,通常也不能直接导致案件撤销。因为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也就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决定,而不是由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 不过,犯罪嫌疑人还钱的行为属于退赃退赔,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如果诈骗情节本身比较轻微,犯罪嫌疑人又积极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有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对从轻的处理,比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起诉或者在审判阶段从轻量刑,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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