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立案后对方给钱了是否能撤案?
我之前遭遇了诈骗就去报了案,现在案子已经立案了。结果最近诈骗我的人把钱都还给我了,我也不想再追究他责任了,想问下这种情况下这个案子能撤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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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案件立案后,即便对方给予了相应钱财,是否能够撤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诈骗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案件,就是由国家的公诉机关(也就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由被害人来决定是否追诉。这和一些自诉案件不同,自诉案件通常被害人有更大的自主决定权是否追究对方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来说,仅仅是诈骗人归还了钱财,并不必然符合上述法定撤案条件。不过,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危害不大,并且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撤销案件的标准。同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会全面审查案件,如果认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些都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判断和决定,而不是被害人一方说撤案就可以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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