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终止标书费不退合法吗?


在探讨投标终止时标书费是否应退还的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标书费本质上是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所支付的费用,是招标过程中的一个常见环节。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购买标书并参与投标的行为构成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构成承诺,合同随之成立。虽然在购买标书阶段合同尚未完全成立,但这是整个招投标合同订立过程的一部分。 当投标终止时,判断标书费是否退还需要考虑终止的原因。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投标终止,比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按照公平原则,招标方应退还标书费。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若不退还,对于投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无端损失了费用。 要是招标方自身的原因导致投标终止,例如招标方内部决策改变、提供的项目信息有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招标方不仅应退还标书费,若给投标人造成其他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是投标人自身的原因,比如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提供虚假资料等导致投标终止,招标方一般无需退还标书费。因为这是投标人违反了招投标的规则和约定,自身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投标终止时标书费是否退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终止原因,结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来判断。如果遇到招标方不合理地拒绝退还标书费,投标人可以通过与招标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调解,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