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的发票是否可以抵税?
我经营着一家小公司,平时公司车辆加油会开具发票。我想了解下,这些加油的发票能不能用来抵税呢?如果可以抵税,具体是怎么操作的,有没有什么条件限制?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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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的发票是否可以抵税,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具有抵扣功能的发票,它记录了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购买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货物或劳务,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公司车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加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比如,公司的运输车辆加油,用于货物的运输配送,这与公司的经营业务直接相关,取得的加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按规定抵扣。 然而,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加油发票,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例如,一家小规模的零售店铺,其日常办公车辆加油取得的发票,就不能用来抵减增值税。 此外,即使是一般纳税人,如果加油的用途与生产经营无关,比如是用于个人消费的加油发票,也是不可以抵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比如,公司员工用公司车辆办私事加油取得的发票,就不能用于公司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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