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间可以自己离婚吗?


在起诉期间,夫妻双方是可以选择自行离婚的。这里所说的“自己离婚”,通常指的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是一种相对简便的离婚方式,它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夫妻一方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如果双方在诉讼期间达成了一致意见,决定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法院准许撤诉,夫妻双方就可以按照协议离婚的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从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开始,需要经过三十日的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还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