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呢?
我和配偶在离婚协议里有一些赠与方面的约定,现在因为一些情况,想知道能不能撤销这个约定。具体就是不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离婚协议里的赠与约定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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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撤销的。离婚协议并非单纯的财产协议,它是一个涉及身份关系处理、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多方面问题的复合协议。其中的赠与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紧密相连,不能将其割裂开来单独看待。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表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在双方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通常是不可撤销的。因为这种赠与约定是整个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是双方基于离婚这一整体安排所达成的共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比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人民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况,导致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那么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该赠与约定。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了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即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撤销赠与约定,只是明确了赠与人在财产瑕疵方面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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