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送别人的东西可以要回吗
我之前送了别人一些东西,现在因为某些原因,我有点后悔了,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我送出去的这些东西能不能要回来啊?我想了解在哪些具体情况下是可以要回的,哪些情况下又不可以,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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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送别人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要回的。这涉及到赠与人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首先,任意撤销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东西还没给对方,比如动产还未交付,不动产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等,赠与人通常是可以反悔,把东西要回来的。不过存在例外情况,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这项规定。像给灾区捐赠救灾物资,这种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即使物资还没交付,一般也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其次,法定撤销权方面,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比如受赠人故意对赠与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例如受赠人有能力赡养赠与人却拒绝履行赡养责任;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当初赠与时有附加一些条件和义务,受赠人却没有去履行。并且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总之,法律对于送出去的东西能否要回是有明确规定和条件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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