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会构成抽逃出资罪吗?


隐名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隐名股东和抽逃出资罪的概念。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简单来说,就是实际出钱投资公司,但名字没显现在相关正式文件上的人。而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隐名股东是否构成此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实施了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且要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虽然隐名股东未登记在股东名册等文件上,但从法律本质上来说,其既然实际出资,就和显名股东一样,承担着出资的义务和责任。如果隐名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各种手段将自己的出资抽回,比如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等,并且抽逃出资数额巨大、造成公司经营困难等严重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就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然而,如果抽逃出资的数额较小,没有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一般不会被认定构成此罪,但这也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向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等。总之,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上没有本质区别,都要依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判断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