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可以拿走吗?
我去医院看病后,想把病历拿走留作纪念和后续参考,不知道医院会不会让我拿走。我不太清楚病历在法律上算谁的,是患者还是医院,所以想问下从法律角度看,我有没有权利把医院病历拿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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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医院病历是否可以拿走这个问题时,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病历,因为不同病历在能否拿走方面有不同规定。 首先是门诊病历。门诊病历主要是患者在门诊就诊过程中医生记录病情、诊断和治疗建议等信息的本子。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门诊病历是可以由患者自行保管的。这是因为门诊病历更多地是与患者当前就诊情况直接相关,并且方便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就诊时提供给其他医生参考,所以患者有权拿走并自行保存。 而对于住院病历,情况就比较复杂了。住院病历包含了患者住院期间的各种检查报告、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详细资料,是对患者整个住院治疗过程的全面记录。通常情况下,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不过,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复制住院病历中的部分内容,如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所以,虽然不能直接拿走住院病历原件,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复制相关内容。 总的来说,门诊病历患者可以拿走,住院病历一般由医院保管,但患者有复制部分内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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