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拆迁协议可以过户吗
我家涉及房屋拆迁,签了拆迁协议。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想把这个拆迁协议过户给家人。就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房屋拆迁协议能不能过户呀?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要求和限制,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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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房屋拆迁协议本身不能直接过户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安置房权属证明的凭证之一,但不能仅持拆迁补偿协议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要与原件一致。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其他必要材料 。 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取得拆迁安置房后,要办理过户登记,仅靠拆迁补偿协议是不够的,还需要满足一系列其他条件并提供上述相应资料。此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角度来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表明,房屋过户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才会产生相应效力,拆迁协议只是拆迁安置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依据,并不等同于完成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 总之,房屋拆迁协议不能简单地过户,要实现房屋相关权益的转移,需按法律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完成一系列的手续并满足相应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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