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可以被申请强制执行吗


住房公积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能够被申请强制执行的。 首先,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就意味着它是职工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从财产属性上满足被执行的条件。 其次,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执行豁免制度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中,但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主张豁免。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文件精神,在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同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比如,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离退休,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情形之一时,满足提取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下可执行。 具体申请强制执行公积金,一般流程如下:首先是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然后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之后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后执行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 相关概念: 民事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规定一些特定财产可免于被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