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公积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最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公积金执行问题。我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法院能够执行公积金。想知道是有什么明确规定吗?是只要有人申请法院就能执行,还是得满足一些特定条件呀?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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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公积金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首先,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退休的,法院可以执行其公积金。这是因为退休后,公积金的主要功能完成,可用于其他债务偿还等用途。其次,被执行人出境定居的情况,也可能导致公积金被执行。 另外,如果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也能执行公积金,以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还有,当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或执行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相关案件时,也符合执行条件。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规定,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 不过,也有一些不得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比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仍在还款期间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或为他人购买住房提供质押担保以及作为共同担保人的;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前,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人民法院冻结的,但执行法院已经取得处置权的除外;非自然人申请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 相关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单位按规定缴纳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具有一定的保障性和专用性。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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