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所能够给行政机关代开发票吗?
我是一家个体所的负责人,最近有行政机关找到我们,希望我们给他们代开发票。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合不合法,不知道个体所到底有没有资格给行政机关代开发票,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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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个体所”一般指的是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事务所等经营主体。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对于个体所能否给行政机关代开发票,关键在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个体所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比如个体所给行政机关提供了咨询服务、审计服务等,并且有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那么个体所可以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给行政机关。 但是,如果不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个体所为行政机关代开发票的行为就属于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个体所只有在存在真实业务的前提下,才可以按规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给行政机关,切不可进行虚开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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