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到的征地补偿款是不是可以继承?
家里老人分到了征地补偿款,不久后老人就去世了。现在家里人对于这笔补偿款能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存在分歧,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清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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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到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如果在征地补偿款分配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已经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征地补偿款可以继承。因为被征收人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其继承人可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例如,村里的土地被征收,在补偿款还没分配时,某村民去世了,那么他应得的那份补偿款其继承人可以继承。 然而,如果是征地补偿款已经分配到具体农户家庭后,该农户家庭成员死亡,对于已经分配到该家庭成员名下的征地补偿款,是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因为此时这笔补偿款已经转化为该成员的个人合法财产,符合遗产的定义。比如,补偿款分配后,某家庭成员去世,其名下的补偿款就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等方式,由其继承人继承。 但需要注意的是,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如果没有分配到具体个人名下,那么就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为这部分费用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不属于某个具体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比如,土地补偿费还在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上,没有具体分配,就不能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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