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跨月开发票?
我在这个月完成了业务,但客户要求下个月再开发票。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法,也不知道会有什么影响。想问问大家,在法律层面上,能不能跨月开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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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是可以跨月开发票的。这里涉及到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 首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指的是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也就是说,只要业务发生了,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至于发票是否当月开具,并不是决定纳税义务时间的关键因素。 跨月开发票本身并不违法,但需要正确进行税务处理。比如,在业务发生的当月,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应该按照规定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果当月未确认收入和申报纳税,而在开具发票的月份才处理,这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延迟纳税,从而面临税务风险,如加收滞纳金等。 此外,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企业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所以,业务发生时就应该在会计上进行相应的记录,不能因为未开发票而不进行处理。 总之,跨月开发票是允许的,但企业要严格按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处理收入确认、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等事项,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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